如何实现-3年3.3万-广西残疾人就业目标 (如何实现-30db每十倍频)

2024-03-10 20:37:22来源:2021最新十大热门人气排行榜-科奇网作者:佚名 阅读量:

在广西,钦州大锰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一个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的典范。公司坚持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并优先安排残疾人上岗,目前公司的残疾员工占总员工数的29.04%,年人均工资达50272元。按照国家规定,公司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仅有助于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条件,还能减免就业保障金。由于公司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享受着约600万元的增值税优惠。在钦州市,残联积极宣传政策,协助企业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仅今年就已开发186个适合残障人士的工作岗位。

另一方面,在南宁市隆安县震东社区,益起初发助残公益创业就业基地为残障人士提供创业就业机会。罗彩芬是一个肢体四级残疾人,通过社区的安排获得了公益性岗位工作,并在基地制作手工艺品。这项工作不仅让她有了额外收入,每月增收2000多元,还让她找到了在家门口实现就业的机会。益起初发基地计划在全区100个村设立工作站,为残障人士提供零风险、零投资的就业环境。


残疾人如何实现再就业?

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性人人皆知,特别是对残疾人工作者来说,更加明显,是残疾人工作的重中之重。 解决残疾人生活的根本出路就是实现劳动就业,只有解决就业问题,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才能得到保障,才能在整个社会大家庭中,实现平等、参与、共享。 因此,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也想通过对残疾人就业对象的调查,对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探索和思考,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残疾人就业难是不可否认的事实,那么该如何着手解决呢?一、从求职者来看。 1、残疾人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要珍惜劳动的权利,并且凝聚着党和政府的关怀及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每一个在就业岗位上的残疾人都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劳动权利。 残疾人有特殊情况,但不能因为是特殊群体而搞特殊化,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要正确处理好扶持与保护的关系。 对于这一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国家有责任提供特别的保护,但竞争就业与保护就业不是互相对立的。 没有竞争就业,就没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没有保护,弱势群体的就业就得不到保证。 竞争就业与保护就业是互相补充的。 2、对于选择职业要有正确的就业观念,残疾人就业必须要处理好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在选择职业和单位时,要实事求是,扬长避短,既要考虑自身的条件和爱好,也要考虑到客观的可能和社会的需要。 3、残疾人家长同样要转变就业观念,要大胆让自己的孩子先实现就业,使他们在工作中得到锻炼,在工作中实现理想。 要一次性寻找十全十美的“金饭碗”是不现实的,老是躺在父母的“翅膀”下,反而会害了自己的孩子。 二、从用人单位来看。 1、要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对残疾人的偏见,关心、帮助残疾人是整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要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 2、在残疾人的工资、福利待遇上要与健全人一视同仁。 特别是福利企业因为安置了残疾人,才享受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应该把保障残疾职工的利益放在首位。 要从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出发,按规定为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解决残疾职工的后顾之忧。 三、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来看。 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1、开展残疾人劳动力资源调查和社会用工需求调查。 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首先要摸清底子,掌握情况。 在做好残疾人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基础上,还要主动调查掌握整个辖区残疾人的失业情况和就业情况。 真实反映残疾人的就业愿望和求职需求。 调查掌握好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和用工需求,了解残疾人安置后的工作情况。 调查分析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为残疾人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内容和条件。 在做好社会用工需求调查的同时,可以结合残疾人劳动用工情况的调查,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与健全人同工同酬。 2、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库和残疾人招聘信息库。 一方面要积极主动收集就业信息,及时输入残疾人的求职信息和社会各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招聘信息。 另一方面收集信息还要用好信息,要及时把信息传递出去,充分发挥残疾人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用人单位岗位资源信息库的作用,使信息资源实现快捷、合理的搭配。 再一方面要运用信息,对残疾人的就业信息进行汇总、统计、整理,及时对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分析,指导残疾人就业工作。 3、构建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和残疾人就业信息传播网络。 (1)要充分发挥残联的组织优势,加强与区、街道、社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系,了解掌握本辖区残疾人的求职情况、失业情况和就业情况。 (2)要加强与各用人单位的联系,努力做到能及时、主动传递残疾人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招聘信息。 (3)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的作用,利用就业信息网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4)建立多种就业信息发布平台,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拓宽残疾人就业信息传播的渠道。 4、加强残疾人就业观指导和残疾人职业技能指导(培训)。 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并且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观教育。 努力向用人单位输送就业观念端正、有一定劳动技能的残疾人。 (1)在开展职业培训的同时,要教育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要积极开展敬岗爱业教育。 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已经是目前实现残疾人就业刻不容缓的一项工作。 (2)要以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作为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基础,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5、抓好残疾人职业介绍工作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结合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工作)。 (1)做好残疾人职业介绍工作,关键是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 建立一支思想好、懂业务的就业服务队伍,就必须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 没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很难做得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来登记的,本身就是有困难的。 因此,即干一行,学一行,精通一行,努力成为本职岗位上的行家和能手。 (2)要继续加大对残保金的征收力度,征收残保金是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必要措施。 在残保金征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政策的规定、程序办理,严格把好残保金的减免、抵扣手续关,强调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扩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覆盖面。 (3)强化社会关心残疾人就业意识,加大对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按比例分散安置就业的重要意义,宣传残疾人生活和就业的现状,宣传依法按比例分散安置就业是社会各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综上所述,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显而易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残疾人就业情况在不断的变化,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 需要我们残疾人工作者不断深入实际,贴近自己的服务对象,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断更新就业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研究探索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有效方式,努力使残疾人就业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如何拓宽残疾人的就业空间,提升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考试题目不要抄,必须要抄的话:1、政策层面:应当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创业得以实现。 例如对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不仅给予残保金减免,更应给予荣誉表彰等奖励措施。 对于有创业愿望的,可扶助一定的创业基金。 对于考上大中专院校的残疾人,应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无劳动能力的失业重残直系亲属,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给予补贴等。 2、职业技能培训:多开展各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班,增加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并增加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尤为突出的是应当适应“互联网+”,通过残疾人开网店等方式,实现残疾人足不出家门即可创业、就业。 甚至可以举办职业技能大赛,以比赛的形势,磨练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并向企业展示残疾的工作能力。 3、加大对残疾人关怀的宣传力度:光靠我们的力量是不够的,应当结合社会各阶层有爱心人士,共同努力。 集众人之智,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促进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和落实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实行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残疾人就业或者失业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失业登记,免费领取《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经登记就业的残疾人凭《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残疾人就业补助。 经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凭《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就业培训优待和优先推荐就业。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办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集中安排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服务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八条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个人及自愿组织起来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按照规定给予政府补助或者补贴外,还可以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中给予残疾人就业补助。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与就业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第十条 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从残保金中给予农村残疾人生产开发扶持补助。 按照规定有政府补助或者补贴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补助或者补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工作计划。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对有就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给予免费培训,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供便利和优待。 用人单位应当帮助残疾职工提高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对残疾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推荐就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残疾军人或者职工因故致残仍在岗在职的,计入其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用人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十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自治区残联管理;(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同级残联管理;(三)上一级残联可以将其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工作委托下一级残联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残联按照管理范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残联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不办理年度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按照年度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0.5人的单位,按实际比例缴纳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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