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地应对频繁收到的营销短信 (如何有效地应对笔试)

2024-03-17 21:13:15来源:2021最新十大热门人气排行榜-科奇网作者:佚名 阅读量: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商家常会选择通过短信向手机用户发送大量的促销和新品信息到困扰却又无能是否意味着商家可以随意向消费者发送是否拥有享有安宁和免受干扰的权利?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哪些责任?针对这些问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了深入解读。

问:商家是否可以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或公开的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非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不得向其发送营销信息。因此,在未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商家无权凭借默示同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信息;即便消费者同意接收营销信息,商家也应提供如免费短信退订等方便的取消或变更接收信息的方法。

营销短信

问: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在消费者明确拒绝后,商家发送营销短信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答:部分营销短信已经对个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了骚扰。商家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是否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合法权益,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商家未经同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可能会构成对个人隐私权中私人生活安宁的侵犯,这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协议约定、发送数量、频率、时间以及商家在消费者明确拒绝后的处理方法、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等因素。如果商家发送营销短信的频率、次数、时间、处理方式不适当,达到了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程度,给消费者造成了精神和财产上的损害,这就构成了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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