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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禁止制造-违者没收罚款追究刑责-销售冥币 (江苏南通禁止骑电瓶车了吗?)

2024-03-27 09:48:53来源:2021最新十大热门人气排行榜-科奇网作者:佚名 阅读量:

销售冥币

近日,江苏南通市出台了一项旨在全面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决议。该决定规定了针对冥币纸钱、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禁令,并强调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根据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南通市范围内制造或销售这些迷信用品。一经违反,将面临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没收处罚,并可能被处以制造或销售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况,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若涉及犯罪行为,则将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南通市民政局与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合作发布了《清明节文明祭祀倡议书》,号召市民树立“厚养礼葬”理念,避免铺张和攀比,主张以简约朴素的方式祭祀逝者,如使用鲜花祭扫、植树缅怀、书写寄语、网络追忆等绿色环保方式来怀念先人和感念先辈。 Wwv吉尼斯世界纪录百科,历史百科,动物百科,植物百科,世界之最记录,最新热点新闻-科奇新闻网

此前,一些地方的殡葬管理条例和办法中已经包含了禁止销售焚烧冥纸冥币的规定。比如《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就明确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同时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或搭设灵棚,禁止播放或吹奏哀乐,也禁止抛撒或焚烧冥币纸钱等行为。 Wwv吉尼斯世界纪录百科,历史百科,动物百科,植物百科,世界之最记录,最新热点新闻-科奇新闻网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每个省份的殡葬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 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 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 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 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 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社会上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 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太平间的管理,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 禁止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 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回族等有土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深埋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 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省探亲、旅游观光或者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就地处理的,应当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外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要求将其遗体、骨灰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运入本省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禁止骨灰装棺土葬。 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主要方式有: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二)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 (三)安葬在公墓或者以树代墓; (四)撒入江、河、湖、海,但饮用水源地除外; (五)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的,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购置墓穴。 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 墓碑实行卧式或者不立墓碑,建立园林式公墓;适宜建立竖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 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墓穴(塔位)的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第十三条 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禁止传销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和塔位。 第十四条 丧葬活动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丧事中进行看风水、结阴亲、烧纸扎、烧冥币和撒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街道、公路等公共场地摆放遗体、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或者从事其他丧事活动。 为丧事举行宗教仪式的,应当在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土葬用棺材和冥币、纸扎等丧葬用品。 因特殊需要制作的棺材、遗体包装物等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场所生产和销售。 第十六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骨灰堂(塔)和经营性的殡仪服务站,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取得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利用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立乡镇公益性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塔),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殡仪馆等殡葬服务设施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因建设需要,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搬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服务项目,为人民群众办丧事提供良好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消费需求。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明码标价。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杜绝错化遗体、错发和错葬骨灰。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5条第2款、第6条、第11条、第13条第1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13条第2款、第15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非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殡葬设施用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14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Wwv吉尼斯世界纪录百科,历史百科,动物百科,植物百科,世界之最记录,最新热点新闻-科奇新闻网

生产销售“人冥币”违法?

目前的市场上,祭祀冥币的币张大小、颜色、图案、面值等,都与现行流通或曾经流通的人民币极为相似,连新版“土豪金”100元人民币也被“山寨”。 有的币面上的“人民银行”变成了“冥民银行”。 若不仔细看,足以假乱真。 生产销售这类冥币看似见怪不怪,其实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4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Wwv吉尼斯世界纪录百科,历史百科,动物百科,植物百科,世界之最记录,最新热点新闻-科奇新闻网

禁止烧纸规定2022

一、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区域内禁止焚烧冥纸、金银锞子、金银砖等殡葬祭祀用品。 二、倡导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络祭祀和集体公祭等文明低碳祭祀方式。 三、对于在殡葬场所外露天焚烧和占道销售冥纸、金银锞子、金银砖等殡葬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属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严厉打击提供集中焚烧场所、组织封建迷信殡葬活动的行为,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四、对于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此期间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场所禁止冥纸、金银锞子、金银砖等殡葬祭祀用品入内。 六、对于违规停放车辆开展祭祀活动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应急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市城区内禁止烧纸祭祀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街路交口、小区等公共场所焚烧纸张、冥币等祭祀用品。 二、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各类超市、流商散贩非法经营烧纸等祭祀用品。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止。 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Wwv吉尼斯世界纪录百科,历史百科,动物百科,植物百科,世界之最记录,最新热点新闻-科奇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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